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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
  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
  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
  4.国有股权转让;
  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变更注册资本;
  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
  5.资产核销;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三)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在实施和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
  1.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2.半年和年度财务报告;
  3.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4.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件;
  5.按有关规定应向市国资委备案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对非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1.企业破产或解散、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
  2.国有股权转让。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实施:
  1.拟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单项金额占企业净资产1%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
  3.对外担保;
  4.资产处置和资产核销;
  5.变更注册资本;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7.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设董事会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
  (三)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要同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备案:
  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件(在事项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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