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芜政办〔2007〕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
(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
(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
(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