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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内河开展全线禁止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摸清底数,做好说服教育。各县、区要按照禁采责任制分工,全面开展摸底调查和劝拆工作,逐一登记辖区内内河采砂船只船名、机型、船籍、船主、停靠点以及出售砂滩的行政村和农户,建立采砂船管理档案,积极做好采砂船户和有关方面的思想工作,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
  (二)集中整治、依法查处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31日)
  1.强制性集中管理。对逾期既未拆除采砂机具、又未在指定地点集中停靠的采砂船,各县、区政府要制定措施,组织力量,劝说船主主动拆除,或引导其至指定区域集中停放,并加强监管,从源头上控制和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2.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对于非法采砂和逾期既没有按规定拆除、又没有在集中停靠点停靠的船只,一经发现,各县、区应组织力量,严厉进行打击。同时,严厉打击组织非法采砂活动的黑恶势力,对聚众闹事的为首分子要严惩不贷。
  3.对内河实行黄砂禁运。港航(地方海事)部门在内河设立检查站,加强内河船舶管理,取缔“三无”船只,严禁运输船在我市内河运输非法采砂船偷采的黄砂,违者按照与非法采砂船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论处。严禁运输车辆运输非法采砂船偷采的黄砂。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4.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在禁采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市、县公安、交通(港航)部门,分别制定社会治安应急预案和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杜绝越级上访。
  (三)建章立制,完善管理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巩固前一阶段内河禁采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禁采责任制,健全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齐抓共管,建立有效管理机制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部门分工协作相结合、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法查处和教育引导相结合、“陆治水打”与重点打击相结合。采取露头就打、重拳出击的办法,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各县、区要建立巡查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六、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实施内河禁采
  全市内河禁采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由市水务局、监察局、公安局、国土局、港航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禁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各县、区政府与有关镇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任务和目标,建立分段包干管理机制。各县、区要实行严格的内河禁采工作责任制,确保禁采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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