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察局: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河禁采中的履职情况,依法依纪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内河禁采其它方面的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统一指导与监督检查内河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行为,保障禁采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在全市黄砂禁采集中专项行动时,组织警力开展执法行动;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内河禁采其它方面的任务。
市国土局:依法保护耕地;负责查处内河采砂中非法变卖或转让滩涂的行为;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内河禁采其它方面的任务。
市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内河船只管理,坚决取缔“三无”船只,确保通航安全;参加全市黄砂禁采集中专项行动;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内河禁采其它方面的任务。
市新闻办:及时发布市政府有关内河禁采的指示、决定、通告等;负责内河禁采工作的宣传;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内河禁采其它方面的任务。
四、分步实施,扎实推进禁采工作
从
《禁采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年底前,开展一次内河黄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线禁采、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9月30日前)
1.市政府发布全市内河黄砂禁采通告。自
《禁采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全市所有有堤防的内河、滩地(包括与相邻市共管河道我市管辖的内河、滩地)一律实行全线黄砂禁采。各县停发采砂许可证,已发放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宣布失效,停止黄砂管理一切收费行为。各县、区要采取果断措施,实行严格的禁采。
2.市政府召开全市内河黄砂禁采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通报情况,部署任务,签订内河禁采目标责任书。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禁采的良好社会氛围。芜湖日报、大江晚报、电视台、电台等市内新闻媒体要全文刊登和播送市政府
《禁采通告》、禁采责任制名单及举报电话。各县、区要组织新闻媒体,出动宣传车(船),深入沿河有关镇、村,广泛宣传
《禁采通告》和禁采的重大意义,并将
《禁采通告》发放至每条采砂船和与采砂有关的单位和农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