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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内河开展全线禁止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实行严厉打击的原则。对在禁采期内发现的偷采和偷运黄砂的非法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迁就。
  5.实行依法办事的原则。各级组织、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禁采管理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6.实行禁采和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内河实施禁采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要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纠纷,为采砂船主转产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三、明确职责,共同搞好内河禁采工作
  1.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禁采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所辖区域的内河禁采工作,严格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内河实行全线禁止采砂的通告》(以下简称《禁采通告》)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要保障执法管理经费和必要的执法装备,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从严从重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杜绝越级上访。制定各种预案,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对于共管河道、交界水域,各县、区要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共同打击偷采活动,严禁推诿扯皮。对边界水域的偷采活动,各方均有禁采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追获非法采砂船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芜湖、南陵两县要取消黄砂管理机构的收费职能,重新明确黄砂管理机构的职责,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2.市各主要责任单位职责
  市各主要责任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严格执行《禁采通告》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内河黄砂禁采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市水务局: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全市内河禁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禁采工作动态,编发禁采简报;协调处理各县、区之间禁采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协助组织黄砂禁采市级专项行动;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内河禁采其它方面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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