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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关整合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确保电煤供应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通知

  针对当前严峻形势,为切实增加煤炭生产能力,保障电煤需求,根据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上报的整合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名单,经省有关部门按照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能承担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生产系统与整合技改系统无关联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核筛选,对394对因证照不齐停产的整合煤矿中的302对整合煤矿(名单见附件一),恢复其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证照并延续有效期至2009年1月15日,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整合煤矿中178对证照齐全的(名单见附件二),按本通知精神,在其原有证照到期后,有效期一并延续至2009年1月15日。
  保留独立生产系统的整合煤矿在证照延续期间,一律作为电煤供应保障煤矿组织生产,所生产煤炭必须全部供应省内火电厂。省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火电厂分布、电煤需求情况和合理供煤半径,明确了目前证照已到期的302对整合煤矿独立生产系统供煤的火电厂(见附件一)。178对目前证照尚未到期的整合煤矿,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煤管局、贵州煤监局抓紧按上述办法逐矿明确其独立生产系统供煤的火电厂,并向相关整合煤矿、火电厂、地方政府下达调度令,在证照延续期结束前生产的煤炭必须全部供应省内火电厂。经测算,480对煤矿全年可供电煤1420万吨左右,对缓解全省电煤供应紧张形势,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工作纪律和要求
  整合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确保整合煤矿保留的独立生产系统在延续证照有效期内所生产煤炭全部供应电煤,现提出如下纪律和要求:
  (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480对整合煤矿业主要切实履行煤矿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抓好煤矿安全现场管理,确保证照延续期间的生产安全。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各级安监、煤监、煤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监察、监管职责,加强对有关整合煤矿独立生产系统安全性的检查、审核、监督和管理,组织定期、重点和专项监管、监察,确保整合煤矿的安全生产。
  (二)抓紧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由480对整合煤矿所在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本通知及省有关部门确定的供煤关系,组织相关整合煤矿与相关火电厂协商签订延续生产期间的煤炭购销合同,并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对拒不执行供煤任务的整合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程序报省煤管局,由省煤管局会同省有关部门予以吊销证照。对在供煤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由省整规办会同省质监局等予以查处。省经贸委要会同贵阳电监办督促各火电厂主动与有关县人民政府和相关整合煤矿协商购煤价格,2008年1月15日前签订购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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