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和土地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芜政〔2007〕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市政府21号令),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和土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出让和拆迁工作程序
1.根据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提出年度拆迁计划,与拟出让地块所在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限期拆迁的协议;负责提供拟出让地块的相关材料,会同市
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拟出让地块水(给、排水)、电、气、通讯的接入及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的意见。
2.根据年度拆迁计划,市房管局负责拆迁监管,加强对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拆迁的支持、指导与监督。
3.根据拟出让地块的相关材料和配套及建设意见,市国土局负责会同市规划局、国有土地收储中心及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拟订出让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
二、适当提高竞买保证金和首期支付出让金比例
1.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原则上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
2.首期支付的出让金在签订《出让合同》前交纳,其所占出让成交总额的比例为:
(1)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不少于成交价的25%;
(2)5 亿元人民币以下、3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不少于成交价的30%;
(3)3 亿元人民币以下、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不少于成交价的35%;
(4)1亿元人民币以下、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少于成交价的40%;
(5)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性交纳。
3.合同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为:(1)出让起始价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按竞买保证金 的30%收取; (2)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按竞买保证金的40%收取。
三、建立定期通报和公布制度。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要及时将年度出让计划和拆迁计划向各区、开发区通报。市国土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已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出让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并通报各相关部门;会同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向社会公布已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房屋销售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