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对新办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开发服务企业,按其实现税收收入地方实得部分,第一年给予 80%补助,第二年给予 70%补助,第三年给予 60%补助,由市与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17.对新办的为本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其相关业务实现的税收收入地方实得部分,3 年内每年给予 30%补助,由市与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18.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及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实现的税收收入地方实得部分,第一年给予30%补助,第二年给予 20%补助,第三年给予 10%补助,由市与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19.对旅游定点车辆营运满一年以上不报停的,实行半年、全年一次性缴纳客运附加费的办法,半年一次性缴纳的优惠一个月,全年一次性缴纳的优惠两个月客运附加费。允许旅游客运车辆在旅游淡季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停手续,并减免报停期间相关费用。
20.鼓励商贸企业在社区新开直营连锁店,凡在居民小区新开 5 家及以上的直营连锁餐饮、百货、超市、维修、医疗保健、药店、家政服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等企业,且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统一品牌,向商务部门申请,且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商务和财政部门验收确认合格,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所在区政府各出 50%给予每家连锁直营店一次性3000元补助。
21.对连锁经营企业,工商、环保、质监、城管、物价等部门推行联合检查,将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不得多头或重复检查。公安交警部门对连锁门店货物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卸货停车,在证照办理、时间、地点上提供方便。
(三)土地政策
22.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对列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认定的鼓励类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进行倾斜。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对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价格政策
23.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应与工业企业一样对待,不得实行产业歧视性分配供给政策。对列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认定的鼓励类服务业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在与工业执行基本同价的原则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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