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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8.对新引进的投资规模内资达5000万元人民币、外资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招商引资时,通过土地招拍挂约定的商业、酒店业除外),自竣工营运年度起,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财政实得部分,5年内全额结算补助所在区,由区政府提出对企业具体奖励办法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半年集中研究一次,批准后付诸实施。

  9.凡符合支持范围内的中小服务业企业,均可向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申请贷款贴息。商贸流通企业配送中心建设中央自动分拣系统、物流信息集成系统、商品销售信息化管理系统等项目,企业可向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申请,经批准纳入芜湖市年度重点服务业建设(新建、改扩建)项目计划,可获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

  10.经批准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按其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第一年给予50%补助,第二年给予30%补助,第三年给予20%补助,由市与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切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11.对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自获利年度起,按其上缴企业所得税收入市级财政实得部分,3年内对所在区给予80%补助,由区政府对企业实施具体奖励。

  12.对新办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按其从事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实现的税收收入地方实得部分,第一年给予30%补助,第二年给予20%补助,第三年给予10%补助,由市与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13.总部设在我市的物流企业的跨县(区)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另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国家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14.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重量 20 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运附加费。对营运满一年以上不报停的载重量在10吨以上的货车,一次性缴纳全年养路费的,按10个月征收,优惠2 个月。

  15.对新引进的列入政府扶持的大型文化经营活动企业,按其实现的税收收入地方实得部分,第一年给予 50%补助,第二年给予 30%补助,第三年给予 20%补助,由市与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扩大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对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采取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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