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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政策引导

  (一)市场准入

  1.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企业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经营,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服务业中的比重。

  2.凡不涉及境外资金的新设立服务企业,其投资项目符合当年度产业导向目录,且不涉及基本建设申报程序,在申报法定材料齐备条件下,由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涉及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工商部门即时办理;对部分明确前置审批条件并符合企业登记制项目范畴的,实行登记制,核发筹建营业执照。

  3.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以上,并拥有 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的;集团合并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投资设立科技服务类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

  4.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手续。除药品、食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等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均可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统一办理、统一年审,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5.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小型体育健身服务场所、民办报刊投递机构及私人图书馆等,均可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或公司制形式办理注册登记。放宽经纪企业申办标准,有 3 名以上执业人员即可申办经纪企业。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企业特别是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

  (二)税费扶持政策

  6.对国内外知名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下同)总部或其地区总部自建自用办公房的,其建设性行政规费只收取成本费,建设期行政收费地方实得部分减半征收;购买自用办公房的,按其缴纳契税的地方实得部分予以补助;租赁自用办公房的,三年内按照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7.市区内知名企业总部或其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内外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3年内,按其上缴税收收入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由市与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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