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加快资源整合进程。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帮助整合煤矿抓紧做好资源整合的后续工作,尽快编制和上报方案,并协助煤矿解决在资源整合中出现的问题,争取使绝大部分煤矿在今年年底以前进入建设阶段;对已经批准安全设施设计、进入实施阶段煤矿,要监督其严格按设计施工,遵守煤矿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边建设边组织生产。
36.严格煤矿关闭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对整合煤矿要先关闭和整合;对已公告关闭的煤矿,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必须严格按照《特别规定》规定的关闭煤矿的“五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对已公告关闭煤矿的证照暂扣和吊(注)销情况、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及停止供电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和落实。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其死灰复燃、违法生产。
37.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未完成关闭指标任务的地方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完成。要认真清理未列入资源整合、也未列入扩界扩能、生产能力经复核仍为3万吨/年的煤矿,做好关闭的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82号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实施关闭。
六、提高水平,加快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38.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尽快充实人员,配备装备及设施。各市(州、地)要按照充实力量、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整合资源、提高效能的要求,做好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设,增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能力。在加大投入建设全省现有13个煤矿救援物资储备站,加快建设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按照事故灾害性质、特点合理配备储备物资种类、增加储备量。加强应急救援储备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和演练工作,不断增强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保障作用。
39.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与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或扩大。加强应急预案的备案、评估和动态管理,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要求认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做到应急预案有用管用,应急预案应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未编制应急预案的煤矿企业,不得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应制定因山洪爆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应急预案。
40.加强矿山救护队建设。煤矿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含30万吨)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要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同时必须建立辅助救护队,救护队员不得少于9人,并按规定配备救护装备和器材。矿山救护队为煤矿实施事故救援和提供救援技术服务,实行有偿服务。矿山救护队必须对所服务的煤矿企业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矿井情况,并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和建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