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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9.着力抓好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与防治。凡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的矿井必须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凡在突出区域、突出危险区域开采的,必须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凡与突出矿井相邻且开采相同煤层的矿井须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上述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煤矿必须与突出矿井同样建立完善防突管理的有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防突管理机构,严格落实有关防突的安全防护措施:一是建立完善防突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突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二是放炮前必须切断放炮地点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一切电源;三是实行远距离放炮,人员必须撤至防突风门以外进风流中的避难硐室内或井口。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煤矿要逐步建立完善防突管理的全面工作体系,防突专项设计,区域性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的制定,瓦斯抽采效果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突细则》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30.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把煤矿瓦斯先抽后采落到实处。到2008年底所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瓦斯抽放系统,同时还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管理机构,配齐相应人员,完善管理制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实施抽放的必须确保瓦斯抽放系统正常运行,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指标》的有关规定,否则不得组织生产。
  31.进一步完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数字矿山。所有矿井必须确保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否则必须停产整顿;积极推广在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装备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凡属省要求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实现县级联网的重点产煤县(市、区),在要求的时限内必须完成,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32.积极推进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8号)精神,切实把国家对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通过“以用促抽”、“以抽促采”,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煤矿安全工作。
  33.探索地面瓦斯抽采等多渠道治理瓦斯新途径。我省煤炭赋存条件和地质构造复杂,瓦斯抽采难度大,要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采用先进设备,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率,努力探索多渠道治理瓦斯新途径。各有关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大力支持、配合贵州省煤层气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地面瓦斯抽采和瓦斯综合利用工作。
  34.继续执行并完善省属煤矿瓦斯治理督导。贵州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继续派驻督导组进驻各省属国有煤矿企业,对省属国有煤矿企业瓦斯治理工作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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