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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4.加强矿井机电运输管理。要建立设备定期查验、监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按期对设备进行效检和维修,确保设备完好;做好对供电线路、设备的检查、维护和预防性试验工作,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完善斜巷提升跑车防护装置和防跑车装置;严格胶带输送机的管理,所选用的胶带必须是阻燃胶带,胶带输送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防滑保护,堆煤保护、温度保护等保护装置,否则不得运行;加强对机械运送人员设备和设施的管理,提升机、乘人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安全设施不完好的一律不得运行。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上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
  25.逐步推行专用回风井。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小煤矿应推行布置专用回风井(同时具备特殊情况下人员升井功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和人员在新鲜风流中通行;新核准或批准的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中的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布置专用回风井。
  26.强制推行壁式采煤法。小煤矿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27.积极推进支护方式改革。小煤矿应当积极推行支护方式改革,巷道应推广使用锚杆、锚喷、锚网、锚索、砌碹或金属支架等支护;采煤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悬移顶梁液压支架或综采液压支架等稳定性和可靠性较高的支护;新建矿井的巷道禁止采用木支护,采煤工作面禁止采用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新开工的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禁止采用木支护,并且必须在2009年底之前淘汰金属摩擦支柱支护;采煤工作面采用木支护的生产矿井,要抓紧进行整改,并且必须在2008年底之前淘汰木支护。开采急倾斜煤层应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俯伪斜长壁采煤法、倾斜长壁采煤法、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水平分段放顶煤采煤法等正规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的回采工作面,控顶距离和悬顶距离超过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规定的和未按要求使用前探支护等临时支护的不得进行掘进施工。
  五、加大力度,继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和煤矿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
  28.落实瓦斯治理方针。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把实现瓦斯先抽后采与实现矿井瓦斯全方位监测监控、坚持采掘工作面以风定产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超前治理消除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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