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9.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大中型煤矿一个生产水平不得布置三个及以上采区、四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不得布置四个及以上采区、五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三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和五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小型煤矿只准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规范煤矿生产用工管理,原则上生产能力45万吨/年以上煤矿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不得超过50人。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煤管局批准,报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备案。
  20.加强矿井通风管理。矿井的开拓部署及采掘布置要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所有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并保障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矿井供风量必须满足所有采掘工作面及硐室的风量需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要合理,杜绝循环通风;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杜绝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作业。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煤矿瓦斯超限和超通风能力生产违法行为。
  21.加强矿井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煤层自燃发火专项设计,建立完善自燃发火预测预报等管理制度,配齐防灭火的设备和材料,完善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专用回风巷,集中运输大巷、专用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内的必须采用砌碹或锚喷支护。要加强矿井电气设备及汽油、机油等易燃物资管理,防止外因火灾的发生。凡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必须停产整顿。
  22.加强矿井水患防治。定期组织对矿区内老窑及上部采空区的积水情况和周边河流、湖泊等水文情况调查,完善有关水文资料。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在每一采区、每一煤层首采工作面掘进施工前及在含水层承压区和侵蚀基准面下进行采掘活动都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规定。凡未按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或探放水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必须停产整顿。
  23.加强矿井综合防尘措施。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