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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4.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管、监察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加大煤矿安全投入。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上亿元引导资金用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各地政府应根据辖区内煤矿的状况,按人均1-2元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引导煤矿改善安全环境和条件,提高安全装备水平。督促煤矿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费、折旧费等费用。凡属煤矿自行提取和使用的,政府不得收取,也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各种费用使用管理的审计。
  16.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进技术改造。针对我省煤矿特别是小煤矿安全基础差,技术管理薄弱的实际情况,煤矿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投入,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技术改造,改进采煤方法,增强煤矿“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技术保障能力,提高煤矿基础管理水平。要积极培育和发展面向煤矿的安全技术服务体系,组建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煤矿防突技术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帮助煤矿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夯实安全基础。
  17.积极开展省属国有煤矿帮扶地方小煤矿试点工作。充分利用省属国有煤矿企业的技术优势,帮助、扶持地方一些生产规模较大、有一定发展后劲的小煤矿加强、提高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管理强矿。通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上一个新台阶。支持鼓励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收购、控股、托管、整合地方小煤矿,深化帮扶工作成效。由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会同省煤管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等单位制定具体试点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四、整治薄弱环节,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18.全面落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措施。积极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生产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努力构建本质安全煤矿。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和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配齐配全矿级有关管理人员,建立以安全矿长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指挥体系、以技术矿长(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以生产矿长为主的生产调度管理体系、以机电矿长为主的机电运输管理体系。同时,加快三条生命保障线建设,按规定安装通信设施、压风系统、防尘供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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