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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9.强化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对所有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提高煤矿企业员工安全意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加强对农民工和新招矿工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必须签订新、老矿工师徒合同并严格落实。
  三、加强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地政府要把煤矿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六盘水市、毕节地区、遵义市、黔西南自治州等重点产煤市(州、地)和生产能力100万吨/年以上的重点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特区)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黔组发〔2006〕4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尽快配备到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市(州、地)每季度至少1次,县(市、区)每月至少1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市(州、地)每年至少2次、县(市、区)每年至少4次;督促煤矿企业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排查实行“编号登记、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坚持政府领导干部分工联系煤矿制度,帮助、督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1.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各地政府要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齐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特别是煤矿安全监管专业人员,充实经费、装备。要坚持派驻驻矿督查员制度,做好驻矿督查员管理工作,提高驻矿督查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驻矿督查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上岗工作资格,切实履行安全责任。由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会同省煤管局等部门制定驻矿督查员培训管理办法。
  12.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制定监察预案,明确监察的具体内容、监察方式、监察力量安排、处理措施,组织开展好对煤矿的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和专项监察工作。对监察执法、检查中发现和上级部门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委派专人负责督促整改,监督煤矿在隐患排除前不得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学习培训,促进各级监察工作人员牢固掌握开展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13.完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制度、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制度、安全监管档案制度、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安全检查联合执法工作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学习制度等,保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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