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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二、强化管理,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依法建矿、依法管矿。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活动,严禁无证非法生产。未依法取得办矿核准和相关审批手续,不得进行矿井建设和开采煤炭资源。证照不全、过期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组织生产或建设。要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公告关闭煤矿按有关规定关闭到位,并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关闭煤矿进行检查,保证已关闭煤矿关实、关死,防止死灰复燃。对无证非法采煤窝点,发现一处,坚决打击取缔炸封一处。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各岗位人员责任考核制度,严格奖惩、严格制止煤矿“三违”行为。坚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要确保井下每班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
  6.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7.建立和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煤矿企业必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严格执行国家煤炭生产安全费、煤矿维简费、风险抵押金提取、使用、管理的规定,提足用好生产安全费、维简费、折旧费等安全资金,做好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存储,逐步提高煤矿安全装备和管理水平,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大中型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我省列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国有煤矿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小型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维简费按吨煤10.5元提取。煤矿企业每年要制定生产安全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用于“一通三防”和隐患防治等。
  8.全面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由矿长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质量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确保排除隐患。瓦斯隐患排查要做到适时排查、适时治理,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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