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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继续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配套服务改革。按照高效、便利、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由自我服务向社会化服务转变,推进其内部的后勤服务机构向独立法人企业改制。逐步将业务培训、招商活动、公务接待、会议服务、公务交通、物业管理、环卫保洁等可以实行外包的服务,通过政府采购、社会招标、委托代理等方式实现社会化服务。
  3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企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黔府发〔2006〕14号),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内资开放。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权等方面实行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区域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服务业资源整合,发挥组合优势,深化分工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4着力提高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加强服务业领域招商引资工作。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全面推进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充分用足用活现有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做好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的研究、策划、组织和推介等工作,整合完善项目库,创新机制和手段,采用委托招商、项目定向招商、BOT项目融资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吸引外商和省外投资者到我省投资服务业,扩大服务业投资规模。鼓励包括外资和省外资金在内的各类资金投向金融、物流、连锁经营、信息、软件开发和技术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充分发挥我省比较优势,选准产业转移的承接点,创新承接平台,优化承接环境,争取更多地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支持企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大力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服务企业走出去,到省外、国外开展工程承包,设立采购、分销、研发、物流、旅游、对外劳务输出等服务机构,努力扩大服务业贸易规模。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企业,以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研发、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外包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的服务企业等实行财税优惠。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进步、鼓励软件产业、物流企业、农产品连锁经营、连锁经营等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申请免征营业税。支持物流企业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企业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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