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的考核,由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办)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国资委等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
(二)对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其中列入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中的18户企业的考核,由省节能办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有关行业协会、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其余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节能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量化打分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60分。
(一)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省人民政府与各地区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二)省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我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中的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发电集团公司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企业分年度节能量、节能降耗指标为基准,依据省节能办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六、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超额完成(95分以上);
(二)完成(80-94分);
(三)基本完成(60-80分);
(四)未完成(60分以下)。
对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考核的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和对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考核的节能量指标,以省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节能目标值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七、考核时间和程序
(一)年度节能目标考核
1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节能办。省节能办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