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经贸委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发〔2008〕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贸委牵头制订的《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
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省经贸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结构调整,提高质量效益,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黔府发〔2006〕32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发挥节能政策的调控作用。
二、考核对象
(一)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
(二)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包括列入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中的18户企业)。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两类考核指标。
(一)对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的考核,以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为考核内容。
(二)对省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根据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各企业总节能量目标,以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我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中的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发电集团公司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企业分年度节能量、节能降耗指标和工作任务为考核内容。
四、考核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