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8]32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委按照《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定,制定公布相关药品15个补充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通知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程序到我委申报价格。未经我委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不能作为销售的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