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工作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自治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办公室(厅)为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根据
《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都必须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经研究,确定:
1.自治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主要工作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二处、三处和政府公报室等相关处室协助开展工作。
2.自治区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负责政府网站管理的电子政务机构(电子政务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信息办等),为本级政府(行署)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主要工作职责,本机关综合秘书、保密等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3.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的办公室(综合秘书处)和负责本单位政务网站管理的电子政务机构,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4.尚未设立电子政务工作机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能够保障履行
《条例》第
四条规定的相应机构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三、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必要基础。自治区县级以上政府(行署)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负责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行署)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根据
《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第
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立即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具体编制工作,各级财政要对这项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