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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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