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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住[2007]117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及配售等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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