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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6]73号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规范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全市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备案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场所统一设在当地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和备案后相关行政许可等手续都应集中在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业主备案申请和齐全的相关材料后,即予以正式受理,并在一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内涉及项目备案的所有进驻部门都应联网,并联办理已备案项目的行政许可等手续。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除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需上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外,在市区的市本级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的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三)项目单位应向项目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年度建设投资计划。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完工情况表。

  二、项目核准

  (一)市本级企业投资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核准目录划分核准事项。需上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逐级初审后上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应由具有乙级及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市、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应由具有丙级及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咨询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三)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和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出具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帮助项目申请人联系其他行政许可和审批部门,或召开联审会议,实行联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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