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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质量检测服务类项目。行业协(商)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质量检测机构等参与组建的,为行业、工业园区、企业提供质量检测服务的机构建设项目,如行业质检中心等,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10%-3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六)创建特色产业基地和行业品牌类项目。行业协(商)会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活动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02〕110号)要求,创建特色产业基地或行业品牌的,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补助。

  (七)综合性公共服务类项目。除上述项目外,行业协(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行业协(商)会规范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05〕17号),在开展行业管理、行业经济运行分析、行业统计、行业调研、制定行业规划或标准、信息技术经贸交流等综合性公共服务方面有特色、有创新、有实效的,由市经贸委、财政局组织专门人员实行综合性评估考核后(三年一次),一次性给予1-3万元的补助。

  (八)下达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以下配套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瑞安市、乐清市各承担40%,永嘉县、苍南县、平阳县各承担25%,其它县(区)不配套承担。

  (九)已获得国家、省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专项资金的补助,若国家、省级补助标准低于本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给予补足到本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市财政局、经贸委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按照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相关材料和凭证。

  (二)各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负担的除外),联合上报市经贸委、财政局。市经贸委、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三)年度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下拨给相应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其中,市本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五、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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