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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若干意见


  (九)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建筑节能的扶持政策,充分运用财税等政策,成立专项基金,引导鼓励建设单位积极实施建筑节能措施,鼓励农村住宅采取节能措施。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设计概算过程中充分考虑用于建筑节能方面的投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用于节能改造的财政预算。税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节电的技术和产品,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对开发生产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科研项目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要加大专项基金的支持力度。各地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开展建筑节能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和宣传培训,国土规划部门对建筑节能科技推广应用示范楼的建设,在土地和规划选址方面要给予优先解决,科技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项目的科研立项上要优先予以安排,财政部门要在资金上予以优先落实。

  (十)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确保按规定落实国家和省节能标准和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设计标准与规范进行项目设计;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要实行隔热保温措施,重点做好门窗、墙体和屋面的节能改造,同时鼓励公共建筑对高耗能的中央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要督促落实建筑节能内容;建设单位(业主)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要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招投标监管部门要监督工程招投标中有关建筑节能材料、设备予以明确;建设管理部门对不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建设项目,审批不予通过;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的质量监督,对不能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各方主体不予验收通过,并责令整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和粘土资源开采的监管,加强对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的粘土砖(瓦)企业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法生产粘土砖(瓦)企业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未按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粘土砖(瓦)和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执法检查;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标准或质量、环保、安全性能达不到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墙体材料。2006年起,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新建工程项目,不得参加“瓯江杯”优质工程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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