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温政办[2006]155号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我市通信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通信服务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生活的通信需求,现就加强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通信服务业在保障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实施救灾抢险和处置突发事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一个关系到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民生大事的重要产业。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限制、阻碍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屡有发生,通信设施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电信企业合法经营活动受到干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信服务业的发展,提高对国民经济信息化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依法保护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协调,保障正常建设与运营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积极协调,加强沟通,支持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解决通信运营企业正常开展电信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遇到的困难。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已建架空通信线路、地下通信管线区域内审批或规划新建建筑物时,应事先征求各通信运营企业或市通信主管部门意见。
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从事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砍伐树木、运输超高物件、架设线路、铺设管道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各通信运营企业或市通信主管部门,并在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三、加强宣传,共同维护通信设施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工作,加大对通信线路及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共同保护通信线路及设施的安全,增强全社会维护通信线路和设施安全的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国家通信网络的安全。针对部分群众担忧通信基础设施(特别是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影响身体而阻挠设施建设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正面、科学宣传工作,使群众理解在合理范围内的电磁辐射不会影响身体健康,消除社会上对电磁辐射存在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