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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燃标志,并负责看护。

  (二)下列区域为限制燃放区:

  1.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高教园区;

  2.鹿城区的江滨街道、洪殿街道、南门街道、五马街道、莲池街道、广化街道、蒲鞋市街道、水心街道、黎明街道、南浦街道、绣山街道、黄龙街道、双屿镇、南郊乡;

  3.瓯海区的景山街道、梧田街道、新桥街道;

  4.龙湾区的永中街道、蒲州街道、状元镇。

  (三)允许燃放区为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和协调。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市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监、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区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

  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七条 温州市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八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各区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应当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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