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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6〕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行限禁结合、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划分为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和允许燃放区。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和允许燃放区的范围,可根据城市化进程,适时予以调整。

  (一)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2.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3.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5.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8.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

  9.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0.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11.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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