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功能,切实优化社区组织的工作和服务环境
新建(改建、扩建)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面积要与工作需要相适应,除完善室内功能外,要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配套(因条件限制,室内、外设施不能在同一地点的,可在同一社区内分设)。室内办公和活动用房要配备电脑、电视、音像播放设备等必要设施,室外活动场地要配有适合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居民群众的娱乐、健身器材。社区组织开展工作和公益性服务的用水、用电,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执行。
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作用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除企业和个人资助或经批准自建的以外,产权登记在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名下,社区具有永久使用权。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只能用于社区组织办公和公益性服务,不得改作他用。各县(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要加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有关资料的归档、建档工作,防止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资产流失。要根据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拓展居民公益性服务项目和内容,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作用,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
四、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扎实做好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改部门要及时做好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结合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为社区开展工作和服务安排必要的经费。
建设和管理部门要及时为社区组织办理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有关手续;要加强对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积极参与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控制性详规及项目选址、定点和方案设计审查等工作;在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方案及各项文件已确定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功能面积应在初步审批时相继落实,否则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