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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06]66号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精神,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社区组织工作环境,改善工作条件,强化社区管理,推进社区建设,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资源,切实解决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采取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并区别不同设施的建设任务和功能定位,调动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一是目前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凡租借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原租借单位应当继续予以优惠、优先租借。二是社区组织长期租借国有企业房地产作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尽量保持原租借关系。如国有企业遇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等情况,应根据国有企业具体情况,可以将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产产权进行无偿划转,具体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权属应划入该社区组织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其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业应分别报省级主管部门和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三是对社区组织原经批准自建临时建筑作为社区组织办公、居民活动场所使用,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可以批准为永久性建筑,社区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属登记,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同时减免有关费用。四是除企业以外的单位型社区,可以由单位提供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供社区组织和居民使用。五是旧城区改建和新建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六是对无力承担新建、扩建、购买、租借用于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费用及维修、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的社区,当地政府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必要的财政补助。七是倡导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建设,倡导驻社区单位自愿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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