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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电镀企业污染整治情况(40分):8月15日前上报符合要求的电镀企业整治和入园方案,得5分,未按期上报或退回重报的,酌情予以扣分;电镀企业的整治(每次随机抽查10家企业),废水主要污染物(pH、Cr6+、CN-)稳定达标排放,随机核查达标率90%(含)以上的得1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符合市电镀业整治16项自查内容要求的得10分,每减少1家企业扣2分;电镀污泥有效处置率达到90%(含)以上的得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万升以下电镀企业(位于集中治理的基地、高科技自动生产线、企业配套无对外加工的电镀车间和纯贵金属电镀企业除外,下同)淘汰、提升率大于90%(含)的得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3.电镀园区项目的规划建设进展情况(30分):各地电镀园区项目,已申报省核拨土地指标手续的每个得5分;完成省核拨土地批复的得5分;完成征地工作得5分;完成供地工作得5分;进场得5分;开工建设得5分。9月底前未完成用地审批手续而被市取消土地指标的,整个项目不得分,倒扣10分;11月底未开工建设的,每个项目倒扣10分。

  4.老电镀基地改造建设项目进展情况(15分):已完成改建方案设计的,得5分;进场施工启动改建的,得5分;按时完成改造的,得5分;未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酌情予以扣分。

  5.按2006年市、县(市、区)电镀业整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如期完成其他电镀基地整治工作任务的,每项分别得5分;未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酌情予以扣分。

  6.由于有关县(市、区)电镀业整治的工作量、工作难度相差较大,对打击非法电镀企业工作完成情况的计分值,以难度系数进行适当调整。对非法电镀企业超50个(含,下同)的难度系数1.1,超100个的难度系数1.2,超150个的难度系数1.3,超200个的难度系数1.4,超250个的难度系数1.5。打击非法电镀企业工作完成情况的计分值,乘以难度系数为“打非”项目的实得分值。

  (三)根据工作完成情况附加分:

  1.电镀企业的废水主要污染物(pH、Cr6+、CN-)稳定达标排放(每次随机抽查10家企业),核查达标率90%(含)以上的,加5分。

  2.电镀园区项目,完成省核拨土地指标批复每个加2分;开工建设每个加3分;竣工投产每个加5分。县(市、区)为完成电镀基地任务,在各自折抵指标中安排电镀基地项目的,每个加2分。以上项目附加分累计分值不封顶。

  3.电镀企业治污情况实现联网在线监控的企业个数占电镀企业总数10%以上的加1分,此后每提高10个百分点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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