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日)废止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6〕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创建著名品牌,增强我市产品、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
产品质量法》、《
商标法》、《质量振兴纲要》和《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制度。
第二条 市质量与品牌奖励制度是市人民政府为表彰在“质量立市”、“品牌强市”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而制定的。市质量与品牌奖励制度各奖项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在我市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并已获得市名牌产品、知名商标或“瓯江杯”优质工程的生产企业或单位。
第四条 市质量与品牌奖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对首次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守信用、重合同”企业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