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切实加强对药物临床前研究开发机构和药物临床实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擅自开展药物临床实验的机构,保证研究工作真实,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涉及医疗机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4.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管理,严格医疗机构制剂调剂,提高制剂标准和质量。从2006年6月1日起,未换发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查处无证配制、不按标准配制的制剂和医疗机构。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室,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符合配置管理办法,制剂调配是否符合要求。

  (二)强化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管理体系。

  1.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情况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原辅料购入、质量检验情况等。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报请原发证单位依法收回其GMP证书;情节严重的,报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

  2.组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开办条件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去年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信用分类中被评定为警示、失信等级的企业。对生产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反映的问题要组织有针对性的抽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对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加大检查的力度,重点检查其产品是否合法、进货渠道是否规范、相关记录是否齐全等。对验配助听器的经营企业进行一次抽查,重点检查有无擅自降低经营条件、关键人员是否在岗、相应的验配管理规范是否得到执行等。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经营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过期的、失效的、进货渠道不明的产品。

  3.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原辅料供应商审计,原辅料购入及质量检验、储存保管、中间品及成品的质量控制,产品审核放行等环节的检查。

  (三)规范药品经管主体行为,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1.强化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对关键岗位人员、购销渠道和购销记录、储存条件等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GSP规定的经营企业,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有举报反映药品经营企业未按GSP规定经营的,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和监督检查。规范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药师一证多挂、虚挂、脱岗等违规行为,切实提高驻店药师药学服务水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