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温州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2.温州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略)
二○○六年九月八日
附件1
温州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31项):
1.交通工具:汽车。
2.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触控一体机、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分体空调器(以上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中央空调;5平方米以上电子显示屏(含本数,下同);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家具,其中教学用课桌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3.专用设备: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磁盘阵列;电梯;100KW以上发电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指舞台、会场、多功能会议室配备的成套灯光音响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指档案密集架〔柜〕设备);质监系统质量检测设备(全省质监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医疗设备及器械、教育系统的普通教学仪器设备(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消防技术装备: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由省消防总队集中采购),消防专用车辆装备,消防器具、器材装备(由市消防支队集中采购)。
4.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各种建筑装饰材料。
5.办公用纸(实行协议供货制)。
(二)工程类(3项):
1.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2.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修缮、装饰工程。
3.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1项):车辆保险。
二、200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限额标准是指某类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单位累计采购总量是否达到政府采购的金额界限。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市本级为10万元,各县(市、区)为5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市本级为20万元,各县(市、区)为10万元。
三、2007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