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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温政办[2006]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从2007年度起,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应按当年温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分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等全面、详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实施采购。预算执行中,采购人不需再次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格,财政部门将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直接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其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已建立招投标统一平台的,须在统一平台内进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属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也可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分散采购;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要求需自行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均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有关采购文件资料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对没有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予政府采购。
  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告。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和浙江日报为我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

  四、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市财政部门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举报和投诉电话为0577-88588523、88588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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