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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政办〔2006〕2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规划局、建设局、农办关于《温州市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温州市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办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农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农村火灾自防自救能力,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农村消防规划全面编制实施,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齐全实用,村村建立义务消防队,农村群众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明显提高,农村火灾形势全面稳定,农村消防建设与经济同步发展,形成有组织、有规划、有制度、有队伍、有设施、有教育、有氛围、有考评的农村消防建设管理新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县(市、区)政府主要工作任务。
  1.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内容,统一部署和组织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
  2.制定农村消防工作意见,确定农村消防建设工作试点村,加强对农村消防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适时推广试点经验。
  3.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乡镇政府主要工作任务。
  1.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内容,统一组织全乡镇的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
  2.制定农村消防工作方案,确定农村消防建设工作试点村。
  3.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各行政村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4.组织对影响消防安全的建筑依法进行拆除。
  (三)村民委员会主要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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