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温州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规划》。
(二)健全取缔非法电镀工作机制,设立取缔非法电镀工作机构,巩固取缔成果。进一步完善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加强非法电镀巡查制度。继续完善辖区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责任追究制度,持续保持“打非”高压态势,严格按照市政府“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没收财物”取缔非法电镀的要求,发现1家,取缔1家,确保非法电镀不反弹。
(三)严格总量控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控制电镀企业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对越权审批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继续强化对电镀企业和现有电镀基地的污染整治力度。企业产生的电镀废水要分类分质处理,污染物必须稳定达标排放;对排污口要进行规范化整治,污泥的处置必须符合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全行业逐步推广清洁生产审核,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总量超量的电镀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五)切实加强对电镀企业的监管力度。日常监督性监测频次做到1月1测,并建立监测台帐,对第1次超标的从重处罚,连续2次超标的停产整治,连续3次超标的注销排污许可证;落实企业监管责任到人,监管责任人对所负责的电镀企业每月检查1次以上,发现有直排、偷排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排污许可证;企业处于正常生产情况下,出现污泥转移量明显不足的,第1次责令整改,第2次停产整治,第3次原则上按污水偷排处理,予以注销排污许可证。
(六)加快园区的建设进度。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排除万难,全力推进园区建设,确保各地园区于2008年底前投产使用,从根本上解决电镀业布局和污染问题。市政府将电镀企业入园工作列为市、县(市、区)年度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书一类目标,实行政府生态建设工作年度考核一票否决;按照《关于对全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对未按期完成园区建设任务的,将追究有关政府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加快推行污染治理自动监控系统工程。80%以上的电镀企业要安装在线监控,并接入环保部门监控中心。电镀企业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控监测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各地环保部门要有专人对监控系统进行24小时管理,发现电镀企业污水处理监控数据有异常情况,监管责任人或值班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