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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在征地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给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克扣、截留、挪用或者占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汉中市人民政府1998年4月28日印发的《汉中市国家建设统一征地暂行办法》(汉政发)〔1998〕25号)和2001年9月24日印发的《汉中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汉政发〔200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略)

  附件2: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略)

  附件3:汉中市征地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标准汉中市征地林木补偿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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