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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二)征收旱地按基准补偿倍数降低1~2个倍数;

  (三)征收坡旱地按基准补偿倍数降低2~3个倍数;

  第十四条 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外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该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4~6倍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2~4倍确定;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1~3倍确定。

  第十五条 征收林地按《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该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的90%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附件3标准进行补偿;

  (三)经济林花木花卉、用材林木,按附件5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费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建(构)筑物和临时用地附着物及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含1亩)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区域统一年产值的5倍;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从6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1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区域统一年产值的15倍。

  (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以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50%和征地所在区域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和该区域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四)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 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依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3-5年调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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