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机关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涉及地上附者物补偿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三)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核实补偿登记事项,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予以公告。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自方案批准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的各项费用,落实安置措施。
(五)征地费用拨付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交出土地。
(六)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登记机关注销被征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逾期不申请的,由土地登记机关直接注销其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是指征地时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所有权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十二条 征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内土地的,按该区片地价标准确定征地费用(附件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安置补助费按不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60%计提。
第十三条 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外耕地的,按照该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核定的征地补偿费倍数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附件2)。
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核定征地补偿标准的,以该区域水田(含水浇地)的土地补偿费倍数为基准补偿倍数,按下列方式确定土地补偿费倍数:
(一)征收菜地按基准补偿倍数提高2~3个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