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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中心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汉中市城市中心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中心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汉中市城市中心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06〕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市中心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汉中市城市中心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修订审议,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汉中市城市中心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和谐、安静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为噪声污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建规划等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时,在审批安排建设项目包括区域开发、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功能区和噪声功能区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发展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中心区规划和建设现状,提出噪声功能区划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心城区环境噪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业生产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城市中心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项目的布局选址应与划定的功能区域性质相一致。项目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市环保、城市规划部门共同许可,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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