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侵占人行道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
(九)行使对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
以上所列行政执法职能的具体行为按《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执行。
三、前条所列行政执法职能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后,原市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分别承担的上述执法职能,在汉中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四、为了加强城市的统一管理,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除承担以上行政执法职权外,同时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城市“门前三包”负责管理和监督;
(二)对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在有关部门审查后负责审批和管理;
(三)对在城市占道设置车辆停放点(包括临时停放点)或开展有关活动,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进行审批,并负责主干道车行道以外停车场(点)的管理;
(四)对临时占用城市公共设施,负责审批和管理;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依法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超出前列规定的行政处罚,按一般程序处理。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但不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先予制止,再移交相关的主管部门处理,接案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