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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通告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通告
(汉政发〔2006〕38号)


  为了依法管理城市,进一步创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市政府决定在我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设立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察支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同时挂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汉台分局牌子)、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汉中经济开发区分局(同时挂汉中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执法督察支队、执法大队(汉台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大队)作为派出机构,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安机关在市巡警支队设立城管特勤分队,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下列执法职责:

  (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和依法执行,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牌照。下同),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及有关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四)行使市政公用设施行政执法职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市区内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超标准排放烟尘行为、噪声污染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门店和市场摊位除外)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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