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的社会资助制度。各市县(区)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有关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高等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别是鼓励市县(区)政府和相关行业、企业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奖学金。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各市、县(区)、各部门及各学校要按照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做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把这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建立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政府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的资助工作,研究制订相应实施办法。教育厅要本着“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原则,在原宁夏教育贷款项目办公室、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加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牌子,负责统筹管理学生资助工作。各市县(区)参照以上模式,设立相应机构。各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资助中心,负责本校的具体资助工作。
(二)明确各方责任,配合做好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操作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开展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相关基础数据的核实、汇总、报送工作,指导、督促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学校开展各项资助工作,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提供相关基础数据,指导本系统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自治区审计厅和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资金使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物价部门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收费管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的标准。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同时,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全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的宣传报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板报、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广大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使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