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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二)确定主体功能区。
  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预测人口居住、交通和产业发展对空间的需求及国土空间变动趋势,确定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明确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等。
  全区主体功能区必须覆盖全部国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禁止开发区域按照法定范围或自然边界确定。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阐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开发战略等,明确市县级行政区在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中的主要职责。
  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将国家确定的主体功能区划为相同类型的区域。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原则上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与邻近省区行政边界、均质性较强的区域,要进行衔接,原则上应确定为同一类型的主体功能区。重点开发区域要提出近期、中期和远期开发时序。自治区境内除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区域外,其他矿产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的区域,可以适度开发矿产资源,但原则上应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
  (三)完善区域政策。
  1.财政政策。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完善中央和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增加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
  2.投资政策。逐步实行按主体功能区与产业领域相结合的投资政策,政府投资重点支持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支持重点开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3.产业政策。制定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指导目录及措施,引导重点开发区域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结构层次和竞争力,增强吸纳产业和人口转移能力。引导限制开发区域发展特色产业。
  4.土地政策。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适当扩大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用地供给,严格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土地用途管制。
  5.人口管理政策。鼓励重点开发区域吸纳外来人口定居落户,引导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逐步自愿平稳有序转移,缓解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的状况。
  6.环境保护政策。重点开发区域实行严格的污染排放和环保标准,保持环境承载能力,做到增产减污。限制开发区域坚持保护优先,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禁止开发区域依法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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