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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修正案(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0日)废止

河北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修正案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一、删除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地”字样,并将“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罚没必须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明确规定的机关执行。已授权行使罚没权的执法机关,应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合法罚没依据到当地财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法律、法规新授权行使罚没权的执法机关,应自授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合法罚没依据到当地财政部门注册登记(驻省会的省直执法机关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注册登记表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由财政部门统一审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备案后,核发罚没许可证(法院、检察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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