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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分类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 各区县(自治县、市)每年应安排不少于30%的林业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
  (二)长江、嘉陵江、乌江、涪江、綦江河、长寿湖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应逐步列入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区县(自治县、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制定的补偿标准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补偿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级补偿资金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安排预算。各区县(自治县、市)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核定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安排预算。
  补偿资金统一由财政通过预算渠道拨付给下级财政和本级林业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落实到生态公益林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对象为生态公益林经营者。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补偿计划和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资金,实行报帐制。每年10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自查落实情况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第五章 商品林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商品林按照基础产业管理,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按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十八条 商品林的建设资金,主要由业主自行筹措,政府根据产业政策要求给予必要扶持。
  第三十九条 商品林可以依法承包、转让、租赁、抵押。
  第四十条 商品林需要采伐的,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量进行采伐,不得超限额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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