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林权属未落实到户、行政村或社持有林权证的林地,村委会负责人或者是社员小组组长为甲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乙方签署生态公益林现场区划界定书;
(二)山林权属落实到户的,林权证持有者或林地经营者为甲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乙方签署生态公益林现场区划界定书;
(三)山林权属到户后,农户间联营或组建股份合作制林场的林地,联营单位或股份合作制林场的主要负责人为甲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林业部门负责人为乙方签署生态公益林现场区划界定书;
(四)山林权属到户而且一山多户的,如确需划为生态公益林,由若干户推选的代表为甲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乙方签署生态公益林现场区划界定书,并在界定书中备注全部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户主姓名。
第十三条 确需划为生态公益林,但是权属有争议或林地经营者不愿划作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可先进行生态公益林区划,暂缓签署生态公益林地现场界定书。
第三章 生态公益林管理
第十四条 生态公益林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社会受益,政府投入”的原则。
第十五条 依规划确定为生态公益林的,其原来的权属关系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 生态公益林核定后,应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护人员。
第十七条 生态公益林内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按照规划要求营造生态公益林。
第十八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九条 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宜林荒山,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限期造林,长江、嘉陵江、乌江、涪江、綦江河两岸宜林地段应成带造林,不留缺口。
生态公益林规划区中现有的针叶纯林,郁闭度在0.3以下疏残林地,应进行补植,套种或改造。
生态公益林的郁闭度应逐步达到0.5以上。